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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买卖房屋可退税
2006-9-10 7:38:51 频道编辑/宇凌

近日,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接到多名市民来电,咨询一年内买卖房屋退还个人所得税问题。广州市地税局表示,个人在一年内买卖房屋退税的条件、程序及办理地点有明确规定。

指引一:办退税有三条件

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相隔不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住房的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住房的时间,按照以下时间规定孰先确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交易所确认登记的日期;(2)第一期房款发票上注明的填发日期;(3)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广州市区范围内;

申请退还的个人所得税必须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主管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单位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另外,购买、出售同一套房屋的不享受退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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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网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