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房地产价格不断上涨,不少人买卖或出租获利颇丰。不过,房地产投资的税收风险正日益显现,不注意防范,可能面临巨大风险。
中国的税收制度正在逐渐完善,立法、执行都会越来越成熟,随意性将越来越小。所以当初为鼓励房地产业发展而减收、免收的税种,可能逐渐恢复征收,成为悬在房产投资人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
1、契税。这两年,房地产投资中最常见的就是契税。不过目前不少地方是按1.5%甚至是0.75%的税率来征收的。可是根据1997年开始施行的《契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屋买卖、赠予、交换,都应当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也就是说,契税的最低税率应当是3%,甚至有可能提高到5%。
2、房产税。根据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房屋出租,应当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缴纳12%的房产税,不过2001年开始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可暂减按4%来征收。目前从未听说有人出租房屋主动或是根据税务局的要求来缴纳房产税的。当税务机关加强征管或处罚力度,该税收对房产出租人就是一种风险。
3、营业税。根据1993年颁布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可见,从去年开始征收的二手房买卖5%的营业税并不是新税种,早就有规定。同时,出租房屋也是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税率为5%,不过有优惠政策: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用房(注意,不包括营业用房),暂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但这种优惠是暂时的政策,并不能排除恢复正常税率的可能。同时,即使是这3%的出租房屋营业税,又有多少人交了?反正我从未听说有人交过这种税,反而见到不少房产中介拍房东的马屁,在其提供的霸王合同中,约定房东不开发票,如承租人要发票,由其自行承担,帮助房东逃避缴税的强制义务,虽然是非法的约定,不过却阻止了大多承租人索要发票的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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