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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遵守成年人的规则
2008-4-28 9:42:16 频道编辑/伊宁

  

北京首例性骚扰案   

案例:2003年6月3日,海淀法院对京城首例涉及性骚扰案进行不公开审理。25岁的姑娘雷蔓于2001年7月进入方正奥德商业影像事业部。据她讲,在短短3个月内,部门经理焦某至少6次对她性骚扰,甚至在同事们一起唱歌时公开触碰她的隐私部位。雷蔓说,遭遇性骚扰之后,她于当年10月份决定辞职并获准。没想到,此后长达1年半的求职中,联想集团、新浪网等诸多公司均将她拒之门外。后来她才意识到,是焦宾利用其在业内的影响力干扰她在计算机行业的再就业。   

结果:2003年11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雷小姐告其原上司焦某侵犯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同时也驳回了被告焦某反诉雷小姐名誉侵权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打成一个零比零,但从结果来看,显然是焦先生赢了。   

武汉女教师告赢上司   

案例:原告何某是武汉某商业学校中外语言教研室老师,被告盛某是原教研室副主任。何某诉称,自2000年下半年始,盛某利用工作之便,对其进行种种性诱惑,在遭到明确拒绝后,盛某仍不死心,在同事面前大肆张扬喜欢何某,并在2001年学校组织教师春游时,借机强吻何某。此后,盛某经常肆无忌惮地对何某进行肢体上的骚扰,并不时给何某发送短信息,内容有表白爱何某的肉麻语句,还有大量具有性挑逗的黄段子。因不堪上司盛某的性骚扰行为,何某于2002年7月4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索赔1万元。   

结果: 2003年6月9日,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被告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利,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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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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