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性骚扰之扰
遏制性骚扰,立法是最理想的治本之策。究竟在我国现阶段什么行为可以被定义为性骚扰?性骚扰写进法律有着怎样的具体意义?
性骚扰立法有积极意义
吴景明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什么是性骚扰?
关于性骚扰,至今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一般认为,通过滥用权力和优势,在职场或其他隐蔽场合实施的不受欢迎的性方面的示好举止、性要求,或其他含有性含义的语言或行为。其表现形式一般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置环境三种方式:口头方式即以下流的语言挑逗异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带有色情内容的文艺作品;行动方式指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通俗点说即耍流氓、调戏、动手动脚等;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性骚扰包括男性对女性,也包括女性对男性。但男性对女性实施性骚扰居多。
性骚扰立法的意义
据境外的调查结果显示,女性超过26%遭遇过性骚扰。我国虽然至今没有性骚扰案例的权威统计,但从近几年发生的性骚扰诉案可以折射出我国并非性骚扰的空净之地。我国法律虽然原则上反对性骚扰,但对隐蔽的性暴力和公开的性侵犯规定有刑事制裁和治安处罚外,对一般的以性骚扰形式侵犯女性的行为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受害者得不到保护,加害者得不到惩罚,必然使形容伪善、内心险恶的性骚扰者不但数量渐多,而且肆意妄为,有恃无恐。所以通过立法遏制性骚扰是最理想的治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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