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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近日将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其中针对“性骚扰”增加的三个条款“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单位有责任防止性骚扰”和“性骚扰者将依法予以严惩”,着实吸引了不少男女的目光。
尽管“性骚扰”在中国并不是一个陌生的社会现象,但是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和社会名词,“性骚扰”的确是个舶来品,在中国通称为“耍流氓”,而在葆拉·琼斯起克林顿“性骚扰”之后,渐渐的,就连“打工妹”都知道了何谓“性骚扰”。
一个问题被重视,证明问题很严重,或者发展趋势不乐观。近几年来,妇联、法院和媒体接受到的有关“性骚扰”的投诉直线上升,而事实上,由于绝大多数受到“性骚扰”侵害的人迫于各种压力和社会偏见,对其遭遇忍气吞声、讳莫如深,因此最终反映到有关部门的,与实际发生的“性骚扰”事件在数量上相比,实在是冰山一角。在社会科学院一次针对北京和上海女性的随机抽样调查里,169名女性中竟有84%的人表示曾经遭受过不同形式的“性骚扰”。
当然,这里涉及到了一个概念的问题,到底什么是“性骚扰”?在西方的法律中,“性骚扰”仅仅特指在职场利用职务或职权之便实施的一种不受欢迎的色情举动,而在中国,“性骚扰”被广义化了,在任何地点,听到男士讲黄色笑话、看到女士穿暴露衣服,甚至瞥见一个飘过来的色眯眯的眼光都可以按骚扰定性。保护的范围看似扩大了,实则是在概念上发生了模糊,在这个意义上,即将出台的“性骚扰”法案显得粗犷了,不像是一部法律条文,更像是一种对于冲动在道德上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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